来源: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:2021-03-02 09:05 编辑:沙风 浏览量:
(通讯员 王鹏超 记者 刘国庆)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新增了高空抛物罪等罪名。当天,常州市溧阳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高空抛物案件,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女子徐某家住3楼。2020年5月,徐某在家中与王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。争执中,徐某一时激愤,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。王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,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一公共租赁房附近。
这个时候,楼下居民发觉后朝楼上质问。徐某听到质问声后,居然又去厨房拿出第二把菜刀。王某见状,再次上前夺刀未果,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。楼下居民见状报警。
溧阳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,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,依法判决徐某犯高空抛物罪,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
高空抛物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,高空抛物、坠物乱象频生,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。3月1日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生效实施。按照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,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的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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